序 言
米兰手机版app创建于1955年,前身为西安第二工业学校,是国家“一五”计划156个重点建设项目的军工配套项目,具有鲜明的军工特色。1960年升格为西安仪器工业专科学校,1965年升格为西安工业学院,1969年原第五机械工业部将西安工业学院改为陕西光学仪器厂(国营5218厂),1978年教育部批准恢复西安工业学院,同年开始招生。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米兰手机版app。
学校曾隶属于国家第二、一、三、五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电子工业部、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1999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学校是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试点高校,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共建高校,是陕西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省级“双一流”培育高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米兰手机版app,简称西安工大;英文名称是Xi’an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缩写为XATU。
第二条 学校设有金花校区和未央校区,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金花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北路4号;未央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武德路1601号。学校依据办学实际,依法依规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同意,审批机关批准,可设立或调整校区和地址。
学校互联网域名为www.broknframe.com。
第三条 学校是由陕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水平。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核心,一切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服务”为办学理念,坚持“以党的建设为统领,以人才培养为基础,以师资队伍为保障,以科学研究为动力,以社会服务求支持,以学科建设谋发展”为办学治校思路,践行“敦德励学,知行相长”校训,弘扬“忠诚进取,精工博艺”校风,发扬“忠诚进取铸辉煌,精工博艺育英才”的西安工大精神。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七条 举办者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指导并监督管理学校改革发展,评估监督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八条 举办者依法保障学校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逐步增加学校办学经费投入。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自主设置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确定其工作职责。自主评聘教职工的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及方案;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三)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四)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尊重和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科门类与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以实施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教育,拓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致力于培养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为区域经济和国防工业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以工学为重点,军工为特色,理工文管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拟订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自主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制定培养方案,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成立教材工作领导小组和教材委员会,教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学校教材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对教材进行政治把关,研究解决教材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学校教材委员会开展工作。
学校成立书记、校长为组长的新时代劳动教育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劳动教育在立德树人中的重要作用,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学时规定开设课程,设立劳动周,安排课外校外劳动实践,通过校园文化建设强化劳动文化,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和监控体系,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自主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依法向社会知名人士、校友、卓越学术成就的人员等授予名誉学位。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米兰手机版app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建立权责明确、决策科学和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并提供社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友会等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开展活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按照《米兰手机版app党委会议事规则》议事决策。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米兰手机版app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动完善学校监督体系,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推进学校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陕西省监委驻米兰手机版app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代表陕西省监委履行监察监督职责。
第三节 校 长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范围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三)拟订校内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受校长委托的副校长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形成的决议,由相关部门执行落实,定期汇报工作进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按照《米兰手机版app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议事决策。
第三十三条 依据工作需要,校长可组织建立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行政工作。
第四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其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与学术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审议和决定学校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三)审议和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的奖励和推荐;
(四)审议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或决定校内涉及的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等相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七)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管理办法;
(八)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代为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可以开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或专家)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位授予条例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有关规定;
(二)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三)按年度审核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生情况,授予相应学位;
(四)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认定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履行职责和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二级单位建立健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学院设立分工会,分工会在学校工会的指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 院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设置内部机构,并负责内部机构运行;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与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经费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院长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院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安全稳定等工作,研究涉及本学院办学方向、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工作、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的重大事项,以及教职工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以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应由学院党组织先研究或进行政治审核把关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分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在学校相应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本单位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享有与学院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指学校在职的正式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五)学校规章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秩序与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专门机构,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取得入学资格并注册,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开展相应学习和学术研究,公平获得在境内外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美育教育、劳动教育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要求后获得相应学历和学位;
(三)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及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合法的社会组织和活动;
(五)在校内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尊敬师长,诚信做人;
(二)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规范;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秩序与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机制。坚持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全面关爱尊重学生,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义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新创造,建立学生创新创业及就业服务机制,支持、指导和保障学生开展课内外科技活动、创新创业、社会调研等实践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群众组织的指导服务机制。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奖惩机制。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科技创新、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团体或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按照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体系,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服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给予退学、肄业、结业等处理。
第八章 校友会
第六十四条 凡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获得学校授予的荣誉称号者、曾经或正在受聘于学校的兼职工作者,均是学校的校友。
第六十五条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在学校指导下,依其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学校为校友在教育培训、文化服务、科技成果转让、推荐毕业生和使用教育教学资源等方面提供条件。
第六十七条 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九章 资产、经费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属国家所有,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并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七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积极争取财政投入,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费使用依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合理编制收支预算,科学配置资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十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机制,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依法做好财会管理并接受监督。学校财经委员会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研究学校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改革发展中的相关经济决策提供审议咨询意见。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责。负责对国家重大政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学校预算执行和决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基建及修缮工程等进行审计,促进学校完善内部控制,强化风险管理,保障事业发展目标实现。
第十章 校徽、校风、校训、学校精神、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校标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学校简称“西安工大”篆书字体图案,下方有“1955”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米兰手机版app”的英文大写。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徽章是印有校标的圆形金属证章。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校风是“忠诚进取,精工博艺”。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校训是“敦德励学,知行相长”。
第七十八条 学校精神是“忠诚进取铸辉煌,精工博艺育英才”。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21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第八十一条 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部门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应符合本章程之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新于2024年12月,资料来源:发展规划处)